冀国税发[2003]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9
摘要:《通知》第二条关于按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202号      2003-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1月0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失效废止。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失效废止。
  4.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关于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纳税的货物,仍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03号)第二条执行,即由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调增次月的销项税额。对已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其进项税额可不作调整。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二条关于按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凡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比重过高,缴纳税款后企业负担较重的,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后,经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并由各局退税分局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在年度内调减次月的销项税额。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凡企业收齐出口单证的,在当期按本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三、《通知》第八条第三款关于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各市局须在企业生产经营满6个月后,对经审查月平均实际内外销销售额在45万元(含)人民币且月平均实际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可从第7个月起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各市局可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掌握。

  五、各市局在执行上述规定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馈。

  附件: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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