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 税务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总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送下一年度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涉及保密等特殊需求的立项申请可随时申报。 第十条 标准立项申请需填写《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明确说明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进度计划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对提交的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交相关司局确认后拟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一般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报局务会审定,确定本年度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起草部门,下达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税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满足税务行业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需要修订。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总局各司局负责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准起草部门应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等。 第十五条 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同时编写“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部门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相关各方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十七条 标准的审查工作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组织,成立标准审查小组,标准起草部门配合。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业务、技术和标准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经3/4以上的参审人员同意为通过,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审查小组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歧的,由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后,退回起草部门再次修改。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部门形成标准报批稿,并连同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附件5)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税务行业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按国家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业标准定期结册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对于非原则性内容修改或补充,由标准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必要时经专家审核后以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附件6)的形式发布。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选择使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标准起草部门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五条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与标准起草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标准应当废止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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