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必须关注的财税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文娇 人气: 时间:2014-03-12
摘要:一、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

一、税务罚款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1、某化工企业,税务稽查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9230.56元。
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二、 固定资产盘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 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例2、某企业于2009年10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8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贷:盈余公积  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

四、 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3、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应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50×17%)25500。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5-10 12.55-4.494=13.056(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人第3列列示15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列示10万元。28行第1列列示12.55万元,第2列列示4.494万元,第3列列示8.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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