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4]22号 2014-03-1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健康发展,扩大和深化桂港澳合作,促进我区加快建设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项目政策 (一)深入实施《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参与我区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医药、食品等重点产业,以及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旅游休闲养生、电子信息产业、工业设计、创意文化、医疗服务、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参与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港澳投资企业直接参与港口、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 (三)支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港澳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入选重大项目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当年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目录。 (四)对港澳投资企业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在符合国家政策、我区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港澳投资企业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鼓励扩大投资额,增加资本金。 (五)支持在我区注册并有进出口业绩的港澳中小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和专业展会、境外宣传广告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利用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投资面向东盟国家的加工业,开拓东盟市场。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展位费用给予优惠,对展品、样品等的进口报关、报检等给予便利。 (六)在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新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举办商品展、推介会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港澳投资者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批销中心,加强双方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贸领域的合作。 二、财税政策 (七)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八)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机械、家用电器、食品加工、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港澳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九)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暂停征收港澳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港澳投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或分年度缴纳;港澳投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十)港澳投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一)加大对港澳招商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当增加招商引资项目专项经费,加强港澳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经费支持针对港澳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园区政策 (十二)支持港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支持港澳自然人和法人投资建设港澳产业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支持政策。港澳产业园可由港澳自然人和法人自行建设和管理。港澳产业园建设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进行统一规划。港澳投资者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 (十三)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土地政策 (十四)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十五)对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且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港澳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 (十六)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区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及相关政策确定。 五、金融政策 (十七)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可用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港澳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在我区投资的港澳中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区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 (十八)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3%。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协会或港澳投资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九)深化桂港澳金融合作。在CEPA框架下允许港澳银行在北部湾经济区点设立异地同城支行。支持在桂设立港澳投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港澳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依法投资在桂的港澳投资企业;鼓励港澳保险公司在我区成立为港澳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保险服务机构;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利润中心转移到我区,鼓励区内银行与港澳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六、审批服务政策 (二十)下放审批权限。设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 (二十一)港澳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港澳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最低限额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放宽对港澳投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对企业经营范围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允许港澳地区投资者凭其经公证的身份证、通行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港澳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我区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港澳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三)简化港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和搬迁手续。对转型、搬迁港澳投资企业的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理。转型、搬迁后的不作价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 (二十四)简化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准予区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二十五)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企业、AA类企业和提供有效担保的A类企业,经海关批准后,允许在1个自然月内采用“多次内销、一次报关”方式办理内销业务。 (二十六)优化港澳投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港澳投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港澳投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核定比例。 (二十七)优化出口退税手续。港澳投资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或存入享受“入区(仓)即退税”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后,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由企业凭证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手续,国税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港澳投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有困难的,如能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均予以批准延期申报。 七、社会服务政策 (二十八)支持港澳投资企业用工需求。鼓励港澳投资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和各类技工院校进行合作,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港澳投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九)优化港澳投资者在桂生活环境。对港澳投资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随从家属需就业的,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其就业。随从子女需入学的,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各地医疗机构要为港澳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港澳同胞在我区就医后回港澳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为加强桂港澳经贸合作的我区企业人员办理往来港澳地区多次签注。 (三十)建立完善港澳投资企业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港澳投资者权益纠纷,切实维护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附则 (三十一)本政策所称港澳投资企业,是指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在我区依法成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今后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设立港澳投资企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类鼓励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 (三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