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4
摘要: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在境外”,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如境内施工单位A为境内单位B,提供在巴基斯坦施工建筑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106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6%。
  申报时: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10元和6元销项税额。附表一第5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列“销售额”和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栏中。
  ②另84.8元差额部分,按规定将差额扣除项目填入附表三,同时根据勾稽关系和标间自动计算关系,填了附表一第5栏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84.8元。
  ③附表一第5次13、14列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20元和1.2元。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即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6元和扣除额84.8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1.2元和不含税金额104.8元,税率栏为“***”,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申报时: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104.8元和1.2元销项税额。分别填写附表一第5栏“开具其他发票”第1列“销售额”和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栏中。
  ②另84.8元差额部分,按规定将差额扣除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同时根据勾稽关系和标间自动计算关系,填了附表一第5栏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84.8元。
  ③附表一第5次13、14列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20元和1.2元。
  2.能全额开专票的差额计税开票原则
  (1)提供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电等情况能全额开专票,只要没有规定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项目,如当地无特殊规定,都可以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能全额开专票的差额计税开票原则,按照正常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申报表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王骏点评——本条允许旅游服务提供方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这些火车票、飞机票(行程单)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能被旅游服务购买方拿走了要不回来。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差额征税凭证可以采用复印件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来了,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是按照全额开具发票(不能全额开具专票),旅游服务购买方取得该发票,同时又有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也可以“正常报销”,会出现重复报销税前扣除的问题。


  十、[条款废止]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王骏点评——本条确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式、申报书款等要求与本次被废止的2016年44号公告大体一致。略有不同的是,44号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本次69号公告未予提及。
  小陈税务理解
  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政策,不再是试点地区,所有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
  2.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满足销售额条件,申请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发生的所有业务(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只要按文件规定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的征收率按照2%缴纳增值税,由于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特别强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的税额一样。
  5.好事:一般纳税人发生住宿费支出,除非对方属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上可以取得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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