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4
摘要: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在境外”,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如境内施工单位A为境内单位B,提供在巴基斯坦施工建筑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016-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十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服务免税备案的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免税。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为准。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在境外”,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如境内施工单位A为境内单位B,提供在巴基斯坦施工建筑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其他关注点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时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既可以提供销售方出境人员的出境证明,也可以提供购买方的出境证明。比如,出境游会有个全陪随团出游,这时需要提供全陪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提供”,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和个人,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如境内旅游企业A组织国内人员出境旅游,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其他关注点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需要备案;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①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②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境外主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材料。要求其提供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以及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正常来说协定都有正式的官方文本,税务机关的电脑里边就有,其实可以查询。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建筑服务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这一条很受建筑服务销售方的欢迎,基本处理一则是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被扣押的质保金在实际收取当天确认纳税义务。15日微信公布后,有诸多业主方打来电话,担心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转固,但是拿不到质保金对应的成本发票。这一点我们建议参考国税函[2010]79号文的精神去处理业主方相关的折旧税前扣除。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服务过程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政策应用有一个前提“未开具发票的”,就是说“质押金、保证金”没有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同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建筑企业甲公司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总价3亿元,质押金0.2亿元:
  (1)合同约定2016年11月1日预收款0.3亿元,甲方在支付款项时扣押的质押金0.2亿元,实际收到款项0.1亿元并开具发票,其中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与工程完工后6个月后即2018年1月1日收款,不考虑其他情况则:仅0.1亿元(0.3-0.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另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需要提醒的是,如2016年11月1日虽只收到0.1亿元,但开具发票金额为0.3亿元,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则0.3亿元(含扣押质押金)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是2016年11月1日。
  (2)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日按照相关约定收工程款0.5亿元,甲方在支付款项时扣押的质押金0.2亿元,实际收到款项0.3亿元并开具发票,其中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与工程完工后6个月后即2018年1月1日收款,不考虑其他情况则:仅0.3亿元(0.5-0.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另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需要提醒的是,如2016年12月1日虽然只收到0.3亿元,但是开具发票金额为0.5亿元,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则0.5亿元(含扣押质押金)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是2016年12月1日。
  3.业主在取得质押金、保证金发票时需要关注处理
  (1)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业主在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取得发票,符合不动产抵扣条件的,按照“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注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标签: 建筑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