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144号 1998-09-20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于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于中国境外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而从境外取得的得奖所得;参加中国境外部门、单位等组织的有奖活动而从境外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外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而从境外取得的中彩所得,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而被派往该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办处等工作取得的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四、 中国境内的铁路、民航、远洋等企业使用其属于国内的资产进行国际延伸服务的,其所雇佣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因任职、受雇或提供服务而在该国际延伸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 中国境内的铁路、民航、远洋等企业属于国内的资产出租给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组织或政府使用,随之前往工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六、 凡有中国境外派送人员的企业、单位和部门、都应按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大连市外派人员情况报告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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