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9]16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03
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核查其原件,核实各类资料所载信息是否一致,要求纳税人提供盖有印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61号      2009-12-03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车(船)籍资料管理问题

  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核查其原件,核实各类资料所载信息是否一致,要求纳税人提供盖有印章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籍动态管理,定期到交警、车(船)运管部门核对车辆情况,发现过户、外迁、注销的要及时处理,确保车辆资料的真实性。

  二、关于租赁船舶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管理问题

  纳税人采用光租方式获取船舶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认定为自备运输工具:

  1.海事局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2.光租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合法有效的按期租赁费用支付凭证。

  三、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报送相关资料问题

  1.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税控盘、银行对账单、《交通运输业分运业务减除项目发票清单》及分运运输合同。

  2.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将开具每笔发票金额录入承运此项业务的单车(船)电子台帐上,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3.代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开票申请时,应附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记载所开发票金额中具体承运此笔业务的单车(船)运输金额,主管地税部门以此录入单车(船)电子台帐。

  4.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对代开发票税款与核定税额进行结算。全省范围内代开票纳税人货运车辆核定税款的计税营业额不低于每吨每月1600元。

  5.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生车辆(船舶)变动,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车辆(船舶)变动情况表》。

  四、关于建立健全各类台帐问题

  1.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分户车(船)籍档案,收集机动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查验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单车(船)电子台帐》,记载代开票纳税人开票及纳税情况,与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单车(船)电子台帐》一并存档管理。

  五、关于代开货运发票工作流程问题

  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填写《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报管理分局审核,管理分局审核后,纳税人持经审核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申请表》及《开具货运发票单车(船)明细表》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发票。

  管理分局与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资料传递与保管等事项,由各设区市局根据货运管理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问题

  对代开票纳税人单笔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提供托运单(或发货单、提货单、结算单等),除代开票纳税人个人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应提供书面运输合同(包括联运、分运合同)。

  对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主管地税机关应查验原件,审核其合同内容是否完整,甲乙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是否盖章签字;需提供复印件存档的,应要求纳税人在复印件上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

  七、关于预警值问题

  在我省范围内货运纳税人的开票预警值为:货运车辆每吨每月1万元,船舶每吨每月400元。预警值是一种管理方式,当开票金额达到或超过预警金额时,提醒主管地税机关对开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如情况属实,确需超过限额开具发票的,经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仍可开具发票。

  对纳入国家物流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在确定开票金额是否超预警时,应将分运金额扣除。

  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备牵引车(全牵引、半挂牵引)和挂车(车厢)的,按牵引车的准牵总质量(吨位)作为其运输和预警值管理的计算依据,挂车(车厢)不作为其运输和预警值管理的吨位依据。

  八、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企业,自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认定申请报告之日起,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纳税辅导期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建设、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予以辅导,辅导期内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辅导期满后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的,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九、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问题

  从2009年12月1日起,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对已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审,对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实行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整改期后仍不符合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年审情况请于2010年1月10日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

  十、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对发票领、用、存的管理。认真仔细填开发票,避免过多错票、废票的产生。主管地税部门要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坚持“验旧购新”,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核实。

  十一、关于对货运业纳税人的巡查巡管问题

  货运业纳税人应实行专人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货运业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事前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事中要开展巡查巡管,做好巡查巡管记录,及时掌握纳税人车辆变动情况,事后定期开展纳税评估,结合税控盘、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确保自开票纳税人收入均已入账,代开票纳税人双定征收到位,防止税收流失。

  十二、工作要求

  各级地税部门要向政府领导宣传解释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取得支持理解;加强与交警、运管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内容,提高其税收的遵从度;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加强日常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本通知所指表格请参见附件。附件所列表格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

  附件:货物运输业有关表格(附表一至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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