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推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改革,支持鼓励境外专业人员来京创业就业,提供便捷的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2.0版)》(以下简称《目录》)。
各区、各部门及有关市政府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问题,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与现行行政许可实施的衔接,确保本市行政许可稳妥实施。
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建筑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修订了《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京汇〔2019〕16号文印发),形成《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2017年第42号),现将2022年7月31日前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2017年第42号),现将2022年7月31日前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公告。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本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23年起,职工门诊待遇将不设封顶线,门(急)诊2万元以上按60%支付。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实现定向使用。
支持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医疗补充保险,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作用,依托大数据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推送各类税费惠企政策,便于企业第一时间了解。对所有符合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实行“免申即享”。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协负责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以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除外),结合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进行年度联合检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助企纾困、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重点抓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市场主体减缓免政策落地,发挥12345企业热线作用,接诉即办,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享受留抵退税“直达快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缓尽缓”、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水电气“欠费不停供”等政策。
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进出口结构优化,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 。
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经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二手车流通 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22个),内容涉及应收账款(3个)、存货(3个)、投资(4个)、固定资产(10个)和无形资产(2个)的会计处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17个),内容涉及投资(3个)、固定资产(4个)、负债(3个)、报告(3个)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4个)。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5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市管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现将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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