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亏损一词的多重含义,资本公积补亏的“亏”让很多人直观地理解为经营亏损的发生数,但实际上是累计亏损的余额(时点)。资本公积补亏,并不能改善和美化经营成果数据(利润表的数据),只是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余额数,从而解除了对公司今后的分红限制,从而有利于公司吸引新股东,有利于公司的重组或资本运营。
从我国实际消费税征收来看,消费税税负主要集中在烟、油、车、酒这四大项。从税种地位讲,消费税是四大税种中唯一的中央独享税。地方税收收入中,当前尚无主力独享税种,最高的土地增值税仅占8.3%。消费税本身独特的地位也令其改革的可能性在增大。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我国消费税目前共有15个税目,涉及烟、酒、高档化妆品、成品油等。此外,消费税是四大税种中唯一的中央独享税。
从税种地位讲,消费税是四大税种中唯一的中央独享税。地方税收收入中,当前尚无主力独享税种,最高的土地增值税仅占8.3%。消费税本身独特的地位也令其改革的可能性在增大。
从学术角度来看,消费税改革一个可能的方向是,在征管可控的情况下,将部分品目的征收环节后移,比如经过论证以后,基于稳妥实施原则,可先从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进行改革。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本文将结合历次《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的演变以及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所涉税赋进行分析,暂不对知识产权出资中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实风险进行分析。
在我国四大税种中,消费税是唯一尚未实行央地共享的税种,因此在新一轮改革中被给予厚望。分析师普遍认为,扩大征收范围、后移征收环节、稳步下划地方是未来消费税改革的三大看点。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自身税务不合规问题”在税收稽核或自查中被发现,而被要求进行税收补缴,属于每年都会进行的惯例审查。这些企业被要求补税源自于其各类税务不合规操作,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并未发生实际交易、销售收入未入账、多申报免抵税额等。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该制度的实质是将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
减资,指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可能会对公司的信用评级、市场信誉以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减资一定是出于某种重大原因并经过慎重考虑的。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5年,且新增简易减资制度,该法一经颁布,很多公司开始咨询如何减资的问题。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组织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自然人。新公司法第11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以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既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又对实践中高发的争议事项补充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值得关注。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或本公司而言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公司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其债务和其他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7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7月1日颁布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首次颁发,时隔30年后进行了最新一轮“大修”,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理想照进现实”的法律,它会带来什么改变?存量公司需要如何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企业本质上是在充满风险的可能性环境中,用真金白银,甚至赌上身家性命来博弈跨期损益。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高熵特征,使其结果带有典型的幸存者偏差,因此竞争秩序和规则、产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损益分担的确定性,是对企业最具确定性的驱动力和诱惑力。
中央已经明确要求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国务院此前明确,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
1994年分税制开启了中央地方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分成方式,此后中央持续完善分税制框架下收入划分、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但目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存在一定的不清晰、不合理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地方政府支出压力较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厘清政府职能定位,加强央地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国家层面“三令五申”对于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返还应予以取缔,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国令第783号: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未来,企业面对类似的政府允诺应慎之又慎,在政策层面得不到支持,随时都有可能收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实际上推翻了以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释[2024]7号共计八条,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政策环境持续保持稳定,就是最大的“友好”。把民营经济政策评估置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之下,难以保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所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一致性评估,应该解决包括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性问题,要保障政策对所有市场主体都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
追缴税款是税务等相关部门正常履职,更是对足额缴纳税款企业的一种保护。对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放任,但也不容“误伤”。应以此为契机,推动税收征管提质增效,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市场情绪受误读影响,也为守法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年缴足”新规适用于哪些公司?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新《公司法》中关于“五年缴足”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6月25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计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本中经常会有条文涉及比例要求,如二分之一、过半数、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等,这些比例要求一般属重要事项的表决能否通过的临界点,或者特定权利能否被赋予的临界点。纵观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共有1处涉及“二分之一”、26处涉及“过半数”、5处涉及“三分之一”、10处涉及“三分之二”,没有条文涉及“四分之三”。
大连市税务局2024年第2号通告规定,对在七种个人所得税涉税行为中存在失信情况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提醒仍不改正的,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其本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合理设置处罚梯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和优化税率结构或是深化个税改革的两大方向。包括优化综合与分类结合的课税制度,加强对资本所得的税收调节,以及调整税率结构等。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有罪,而是要结合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普通发票的金额及交易利益没有被计入企业成本进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就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或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风险,那么直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刑法完全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