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或本公司而言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分公司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其债务和其他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7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7月1日颁布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首次颁发,时隔30年后进行了最新一轮“大修”,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理想照进现实”的法律,它会带来什么改变?存量公司需要如何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企业本质上是在充满风险的可能性环境中,用真金白银,甚至赌上身家性命来博弈跨期损益。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高熵特征,使其结果带有典型的幸存者偏差,因此竞争秩序和规则、产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损益分担的确定性,是对企业最具确定性的驱动力和诱惑力。
中央已经明确要求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国务院此前明确,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
1994年分税制开启了中央地方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分成方式,此后中央持续完善分税制框架下收入划分、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但目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存在一定的不清晰、不合理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地方政府支出压力较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厘清政府职能定位,加强央地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国家层面“三令五申”对于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返还应予以取缔,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国令第783号: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未来,企业面对类似的政府允诺应慎之又慎,在政策层面得不到支持,随时都有可能收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实际上推翻了以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释[2024]7号共计八条,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政策环境持续保持稳定,就是最大的“友好”。把民营经济政策评估置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之下,难以保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所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一致性评估,应该解决包括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性问题,要保障政策对所有市场主体都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
追缴税款是税务等相关部门正常履职,更是对足额缴纳税款企业的一种保护。对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放任,但也不容“误伤”。应以此为契机,推动税收征管提质增效,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市场情绪受误读影响,也为守法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年缴足”新规适用于哪些公司?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新《公司法》中关于“五年缴足”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6月25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计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本中经常会有条文涉及比例要求,如二分之一、过半数、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等,这些比例要求一般属重要事项的表决能否通过的临界点,或者特定权利能否被赋予的临界点。纵观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共有1处涉及“二分之一”、26处涉及“过半数”、5处涉及“三分之一”、10处涉及“三分之二”,没有条文涉及“四分之三”。
大连市税务局2024年第2号通告规定,对在七种个人所得税涉税行为中存在失信情况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提醒仍不改正的,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其本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合理设置处罚梯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和优化税率结构或是深化个税改革的两大方向。包括优化综合与分类结合的课税制度,加强对资本所得的税收调节,以及调整税率结构等。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有罪,而是要结合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普通发票的金额及交易利益没有被计入企业成本进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就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或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风险,那么直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刑法完全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截至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3件。其中,民法商法变为25件,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行政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被修订。经济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被修正。
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考虑到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双重属性,与劳动所得的税负差距不应太大,因此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是实现税负公平的必然要求。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后,再下一步的个税改革可逐步将其他各项资本所得也纳入综合征收。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来看,消费税收入的年增速并不算高,比如,2001-2022年期间,美国消费税收入年复合增速约为2.1%。产生这一现象的底层逻辑为,“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征税的同时尽量避免造成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这或对应税行为本身产生抑制作用。
税制改革在历史上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收入划分问题,而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甚至是引领经济转型的制度安排。今年年初财政预算草案中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明确为“谋划消费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早在前期国发〔2019〕21号文便曾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从主体税种的结构变化来看,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比重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态势。30年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66.4%下降到47.2%,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直接税的比重则从16.7%提高到30.9%,几乎实现翻番。
无限期的追征是一种历史产物,到今天已经和法治体系不完全相容了,这不仅是因为税制、征管方式、纳税遵从度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内发生了巨大变化,还因为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保护“躺着的权利”,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亦不应例外。
市场准入和要素获取等方面矛盾仍较突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政策落实和服务供给还存在短板,有的地方政务诚信建设有待加强,企业账款“连环欠”问题尚需解决。有的民营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管理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减少纳税人法律规定之外的税收责任,降低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减轻纳税人负担。健全纳税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好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对纳税人信息权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该条。
企业所得税等的税前抵扣标准上,这种严格的税前抵扣标准也是因为过去税收征管能力较弱做的对冲安排,即通过严格限定税前抵扣标准,避免企业乱摊派成本,这导致企业的部分费用无法在税前作为成本抵扣,从而侵蚀企业的利润。
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第十年。过去十年,广大经营主体与税务部门并肩携手,以十年之际谋百业之盛,树立纳税信用这根“立信之木”,赋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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