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2013年出口的货物,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前相关退(免)税凭证仍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出口企业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退(免)税凭证进行备案,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正式申报。
为响应纳税人需求,减轻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负担,经过研究,我局对网上申报缴税系统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申报期内撤销申报功能。
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大连市政府出台《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对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34个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自今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将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大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启了新开端,迈出了新步伐。
我市地税有奖发票推行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中奖率,扩大有奖发票辐射面,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通告》(大政发[2013]28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地税有奖发票奖项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全市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涉企收费等事项做出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下调至18%。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应用软件的不断壮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紧贴时代发展,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结合纳税人的需求,开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手机办税系统。纳税人可实现足不出户、随时随地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办税查询等功能,真正做到“轻轻一点,尽在掌握”!
为了促进我市企业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旅游文化、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是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的核心推动力。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现代航运业以及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的现代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除金融业、担保业以外的纳税人在进行当年首次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选择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纳税人选定报表类型并且报送完毕后,同一会计年度不允许更改报表类型。次年首次季(月)度报送时,上年已选择报送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可以改报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但上年已选择报送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需改选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
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一期有奖发票摇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摇奖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受让市内四区土地(集体土地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其受让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印花税;单位转让市内四区土地(集体土地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税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现将2014年度各税种申报及缴款期限明确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天、按次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外),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实行办税资料标准是地税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软环境建设,进一步落实办税服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实行办税资料标准,将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从而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27日21点至2014年1月2日上午8点,网上报税系统的网上申报、委托划款及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业务暂停办理,只提供查询功能,纳税人如需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业务,请到主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013年11月1日起,市国税局开始实行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这是市国税局党组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调查研究后修订了原来的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优化企业所得税各类备案事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质量,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在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提交的邮政配送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当日完成审核确认工作;下午17:00至次日上午9:00提交的邮政配送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次日上午10:00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纳税人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提交的邮政配送申请,地税机关应当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次日上午10:00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依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大委发 [2012] 2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作为大连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性文件,是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发展总部经济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凡采用上述三种传统缴税方式的纳税人,请于2013年11月纳税申报划款(或无税申报)完毕后至2013年11月30日前,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地税机关缴税方式转换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请详见附件1),办理转换事宜。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期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办法。
纳税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税的,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上填写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办理缴税业务。纳税人特殊情况下选择通过现金方式缴税的,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现金,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任一商业银行办理缴税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以下统称本项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相关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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