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对2011年1至9月份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予以公告(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提高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营业)额300-50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地是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公告所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包括外地来连报验登记户和跨区报验登记户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12月5日起,全市旅店业纳税人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12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软件版本号为V1.1.03。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使用该安装程序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刻制了《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及相关文档》光盘(以下简称光盘),免费向扣缴义务人发放。
纳税人应当实行权属清晰、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税务内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8月22日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地税直通车QQ群和MSN群、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等获取税法知识。
税款稽核是指为了实现依法纳税的目的,由纳税人的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内部其他部门征集涉税信息、数据、资料等,并对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复核、整理、汇总、反馈,确定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工作。
税务内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缴付税款的条件,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税款缴纳,降低纳税成本。
涉税档案是纳税人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税款缴纳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
为了引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纳税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规范税务内控管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两税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中: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范围内。
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大地税函[2008]90号)中关于发票管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3 848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文件,对部分资源税应税税目的税额标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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