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等,不得列支扣除。
属我市有汇总(合并)纳税的(市级或省级)成员企业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均应增报一份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将申报表、报表并附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报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一份备查。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国税局管辖的多经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各主管国税局在接到通知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交接工作,加强征收管理,避免出现漏户、漏征现象。在管户交接过程中,凡涉及所得税征管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市局。
按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不论原发票是否退回,购货方都应提供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否则,销货方不得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的减、免、缓照顾,实行各级税务局分级负责制。如发现减、免、缓税不符合政策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的,属于审批机关责任的,应取消减免、缓税的审批决定,责令纳税人补交税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于纳税错报或谎报骗取减、免缓税,除取消减、免、缓照顾,责令补交税款外,还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缓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个人因持有股票、股权而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均以股息率和红利率合并计算利率,对年利率不超过6%的暂不征税,超过部分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企业证书认证工作现已开始,各主管局要严格按大国税发[1997]257号文件规定的军队企业界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手续。
商业银行及各支行应按《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各种表报。对未按期申报和报送各种表报的,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查账签证企业的确定,由大连市国税局在有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企业中选定(名单附后)。被选定企业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执业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顺利完成。
我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57号)的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第六条:“关于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税前扣除问题”,考虑到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暂停执行。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栏填写为:营业税;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各种纳税资料与财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对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或连续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也可以委托经大连市国税局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查账鉴证,以确保企业年度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申请日期截止到年度终了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申报的,可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日内。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后,使用专用信封就近到邮电局(所)办理邮寄手续;也可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联销金额,应先按件贴花五元,待结算时,再根据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贴花三、联销中提供柜台(场地)的一方,应按税法规定代扣汇缴对方的应纳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对此予以监督检查。
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被兼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从1998年1月1日起两年内全部抵扣完,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局实际抵扣进度自行确定1998年和1999年的抵扣比例。凡1997年末有欠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首先用于抵顶欠缴的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双方应就正式购销合同巾花完税;如果某些企业未签订合同或不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合同的,可就信用证金额比照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加强与地房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代征工作房地产交易环节是土地增值税源泉控管的关键所在。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加强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抓好该税的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代缴工作。
根据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及原辽宁省税务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如果一次性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资金确实困难,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大地税发〔1997〕35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14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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