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55号文件规定:在辽宁境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原油、天燃气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纳的资源税,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或生产地的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或直接向开采地或生产地县区以上(含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计算划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2号)文件中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五年内分期抵扣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80号)的规定执行。
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由业户提出书面申请,各基层局专管员依据第一条规定审查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报送各基层局个体税政科或税政科审批。
各局要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底以前将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办理入、退库,六月十五日前将汇算清缴书面总结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对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征税。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的管理,强化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发票监制章”管理做以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对经审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各基层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67号文件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所属营运单位、多种经营单位和其他工附业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销货给所在路局集体企业,以及其他路局所属单位和铁路系统外的企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照章征收增值税。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卖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先计算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若收到的是普通发票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17%)×17%或发票金额/(1+13%)×13%,若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为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实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界定,凡属关联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和主要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表式将由市局统一设定)。
国税局第一次组织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克服分设机构带来的种种困难,高质量,高效率,扎扎实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很重要,各级领导一定要严肃对待,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局专用发票库房。
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范围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的企业,均属本表填报范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请按本文所附资源税税额表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搞好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对重点户要集中时间和力量,边汇算边总结,力争通过这次汇算清缴工作,把个体工商业户的建帐建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购得印花税票注销戳记后,即应启用,并将1995年1月1日以后所贴的印花税票,无论是否画销,均应补盖印花税票注销戳记,以便检查。凡未盖印花税票注销戳记的,一律视为未来函销,地方税务机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此,经协商,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市国税局系统不再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贸市场、个体业户除外),由市地税局系统负责直接征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公布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32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补充几项规定,请贯彻执行。
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次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律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的办法交纳。一次交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办法交纳,但必须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市内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市业单位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统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代售,并在中山广场直属分局办公楼内建立一个代售处。税款统一上缴地税三分局库。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可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没有增加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和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办理。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定期内其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不按期申报调整定额的,对其超过核定税额部分的应纳税额按偷税处理。
凡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全年预计所需管理费总额与其所属企业预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之比确定的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到退税当年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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