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十条所称“使用过”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不足一年的固定资产,仍应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购入或制造完工时所支付或应转入的进项税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和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可以首先抵扣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下称期初进项税额)抵扣以后税负仍有增加的部分,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未抵扣完的期初进项税额,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碌分贴花。若企业采用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可按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换算为人民币后,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股份制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现明确:对股份制企业在成立时应即就注册资本金汁算缴纳印花税。对已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各基层局应立即组织对其进行补征印花税。
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税务局制定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国纳税和行政处罚发生争议,时,应在执行税务机关决定的同时,于发生争议之日起十月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