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备民商法、税法、行政法、刑法体系化的法律知识。过于偏颇法益保护或者人权保障的观点,均非理解法律的正确路径。只有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才是法治国应有之义。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税收犯罪本质上是违反税法的法定犯,税收刑法作为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其对税收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要以税法为基础。《解释》强化了刑法与税法的法际整合和领域法学方法,更好地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和提升协同保护功能。
《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为正确适用《解释》,上海二中院刑庭对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整理,以供办案时参考。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税罪的适用规则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两高解释无缝衔接刑法的逃税罪两大罪状,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不匹配问题,与时俱进地扩大逃税的打击范围和对象。解释调整了逃税罪的量刑档位基准,明确了先行政后刑事的刑责追诉规则,提高了扣缴义务人的入罪门槛,凸显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为逃税罪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明确指引的同时,两高解释中诸如应纳税额分母条款等内容的更新留下疑虑,一定程度上加剧纳税人的刑事责任风险。
《4号解释》整合、优化多份关于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内容,关注、回应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争议问题,对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也为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提供了不少可以借鉴和参照的口径。
对开、环开是否构成犯罪,也要从这个认定的标准去着手,判断其他交易模式是否构成虚开犯罪也都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去判断。“万变不离其宗”,只是具体到个案从单一环节很难判断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侦查机关又怠于侦查,造成了一些案子错判。
《解释》统一了税收征管犯罪14个罪名的刑事裁量标准,填补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适用标准的司法解释空白,消除了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性质认定存在的分歧,明确了“阴阳合同”属于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必须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本文梳理了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逃税罪的追诉权和审判权属于独立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处理程序前置”规则显然将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追诉权和刑事审判权赋予了税务机关,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司法文件,有效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而言尤为重要。
虚开犯罪突出。近五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0.6%、12%左右。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
从税务角度看,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5年期限内缴足。这一规定对企业投资者在投资未到位时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将产生重要影响。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的要求,通俗的说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都算甲供工程。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这两项中,土地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类,归入租金收入不符合字面意思,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业务实质。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若纳税人与运输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9%;若运输方提供的是快递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一种,税率为6%。
公司所得税税率可能因地区而异。南美洲的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在所有地区中最高,为28.38%。亚洲的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是所有地区中最低的,为19.80%。按GDP加权,南美的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最高,为32.65%;而欧洲最低,为24.49%。
财务费用指标如果出现异常,可能反映出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或经营效率存在问题。以财务费用的重要内容利息支出为例,企业对利息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确性。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看似结果相同,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纳税人应首先根据收入性质辨析收入类型,再在后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选择合理合法的成本分配方式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比较两个项目之间因扣除项目金额变动而导致的税负增减情况,避免为争取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反而造成土地增值税总体税负升高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工作中,笔者发现不少房地产项目制定运营计划时,对企业所得税通常采用静态方式测算。即,先测算项目全周期利润总额,乘以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据以测算项目净利润。
旧村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在于,原权属人取得拆迁补偿收入,通常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目前实际税收执行口径中,开发企业的实物补偿支出,无法作为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实务中,确实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的说法,甚至还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但仔细研究税法规定,会发现我国并无专门的税法条款规定,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会审查三年的账薄,甚至没有规定说公司注销必须查看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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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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