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号公告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即收入来源地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看中个二手房,中间办理过户、缴税和办证,流程要怎么走,税费要准备多少钱?我们开发商通知说可以办产证了,契税要交多少钱?小伙伴们,遇上买卖房屋大家是否也会有涉税问号呢?确实,生活中买卖房子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因为不常碰到,所以对交易中的各类政策难免陌生。今天就带您了解房产交易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税收小知识。
建筑企业由于特殊的经营行为,导致其财税处理和其他行业企业完全不同,如果不能从业务角度理解,财务人员将始终无法吃透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关键要点。下面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一、建筑企业配比的独特特点 财税的最重要原则就是配比原则,所谓
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代理兑付证券收入是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有网友询问: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好?继而又问,如果有研发项目,如何处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为佳?先,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也好,哪怕是不用于研发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更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一个实例:2019年1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甲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A公司在产权登记时发现出让合同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土地出让金金额有误。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大环境下,众多企业为存续经营采取较为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最直接且最简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是没有什么问题。
民事活动中,相对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能否起诉要求开票?关于这一问题,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职工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请咨询当地医保
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均包含多项鼓励企业在当地以及跨境开展创新及研发活动的优惠政策。大湾区企业在开展相关研发活动以及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时,一方面应立足于集团的商业战略和产业链布局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应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涉税影响,主要包括研发中心和知识产权持有公司的选择、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持有方式、研发活动的安排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等。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原收入准则进行修订,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被废止。
向关联方实际收取的利息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两个关联企业如属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且利率水平符合政策规定的,适用免税,无论销方征或免,购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方限额税前扣除。
对比《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可以发现,二者对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买卖价差收入涉及的流转税问题,规定基本相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可知,虽然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但并未否定其“理财产品”的性质,而只是对管理方式的一种明确。
从税法的角度,资产的转让涉及资产转让溢价的所得税,资产转让视为销售的增值税,如果涉及不动产转让,还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及印花税[1]。 如果真正地做资产收购,税的负担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太高而不能完成。
独立核算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如预收款项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实际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与上述分录同。
2020年4月、6月,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出两项通知,要求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满足前述规定的,可以免契税。
至于描述中提到的“不占股”情况,应该就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形成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原公司不占有股权,是由原公司的股东直接拥有股权,即分立后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或实际控制人相同。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上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另一种是适用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
如延长的租期在2020年内,则延长的月份数视同免租的月份数享受优惠。例如,在收取2020年1-6月租金后,将租期延长到2020年9月底,则视同免租3个月。如延长的租期在2020年后,则超过2020年的月份不得享受优惠。例如在收取2020年全年租金后,将租期延长到2021年3月底,则延长的3个月不属于优惠范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以下统称六保),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根据现行税收规则,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资产处置方(股权出售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被吸收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对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取得的新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资产取得方(股权收购企业、资产收购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以资产处置方的计税基础为准来确定。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很可能用于多个项目,就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乙企业从甲企业处购进一批原材料,甲企业负责运输。在运输途中,乙企业与丙企业达成该批原材料的购销合意,将该批原材料转让给丙企业,货物不再运至乙企业的仓储地点,而是改为直接运往丙企业。在该笔业务中,甲、乙企业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意义上的货物流,货物直接从甲企业运至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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