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存在税企争议,从税收司法案例实践中就有因加收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认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给予撤销可不予认定的判例。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当发生股票转让业务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实务中,都采用开发产品未售面积占应税土地面积计算交纳土地使用税,一般有二种换算方式,一是按未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出应税土地面积,二是先求出土地面积/总可售面积的系数后,未售面积*该系数得到应税土地面积。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代收费用并入购房价款内或一并开具发票,则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税,向下游费用转移缴纳时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反之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法文件条例,两家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企业,独立核算,以各自企业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地换房模式下,分房阶段增值税的开票及缴纳、再出售阶段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都存在一定争议。上述文章只是小编的一家之言,建议各位财务朋友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主管税务沟通确认,保障自己的权益。
年末,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以适应调整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实务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未明确,亟待解决,本文尝试探讨,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外所得的判断,决定了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增值税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判断,也决定了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人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同,应分别计算:其中,针对第一个行为,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销售非人防车位按照销售正常开发产品处理。未完工时,按照预收账款计算其预计毛利;完工后,收入一次性计入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并单独核算非人防车位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地产企业在接手此类安居工程的前期,一定要和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后续可以按正常的开发或者代建模式进行相应的财税及税务处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相关合同签署、账务处理及合规票据提供等细节问题,认真区别处理,以免业务与账务处理相背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始终不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在合伙企业有盈利时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在处置该项投资有盈利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反之亏损的需要做纳税调减。
我们提请企业注意,尽管实操上对于对外支付的违约金存在依据双边税收协定而免于缴纳预提税的成功先例,但支付违约金首先必须具备实质性和真实性,故企业应留存好相关合同、仲裁裁决书或民事裁定书等文件以作支持。
不考虑各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难易程度,仅就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分析,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应由施工扬尘的直接排放人施工单位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不直接参与施工,没有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
企业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可以考虑基础曲线加溢价的构建方法。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处置子公司,有两种编报方式:1.理解为处置子公司资产负债组合,同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与商誉,收到价款及保留少数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2.简化法。将对子公司长投转换为权益法,然后对权益法长投进行处置。
如果将固定资产抵债等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就会导致虚增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最终导致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税务部门首先应加强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比如结合专科医院、专科门诊不同的经营模式分级分类进行办税辅导,帮助该行业纳税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免税规定,提高税法遵从度。
各地在扣除项目分摊方法的确定方面总体按照是否属于同一项目、是否属于同一清算单位、以及属于何种类型的扣除项目的思路划分分摊方法,但在具体操作上又存在或详尽或简略,以及适用顺序上的区别。
汇算主体,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主体,为居民个人,即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财税〔2009〕9号文中未明确销售以矿石为原料加工而成的自产砂石,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选择简易计税),这在实务中引起诸多争议。本文将解析销售以矿石为原料加工而成的自产砂石能否选择简易计税,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注意事项。
信托计划,主要包含资产(股权)转让、项目运营、收益分配、投资退出四个环节,组织结构分为契约型、合伙企业型和公司型三种类型。由于交易复杂,涉税环节广泛,且未有针对性税收政策明确,面临税收争议较多。
相信很多律师在境外股权交易项目中,都被客户问到过:境外标的公司持有境内资产(例如中国子公司),转让境外标的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交税?经验比较丰富的交易方,可能会问得更具体:是否涉及7号公告下的间接转让问题,是否需要做备案,可能要交多少税款?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均是作为非违约方可以采取的两种事后救济方式,存在事后救济就通常也伴随着事前救济,缔约过失赔偿则是目前最常见的。下面让我们伴随目光一起聚焦下面的案例来探一探究竟。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资产转出方(投资企业)获得资产转入方(被投资企业)股权;分立中,资产转出方(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资产转入方(分立企业)股权。分立中,资产转出方(被分立企业)未将获得的资产转入方(分立企业)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股东,则表现为资产转出方(被分立企业)获得资产转入方(分立企业)股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求,依据规定的计税方法及时扣缴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俗称“三代”税款。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并不正确,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代持股还原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出资人出于其他考量,以他人(包含自然人和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后,通过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以自己名义直接持股。从法律实质上看,代持股还原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确权行为,但由于我国税法尚未对“代持股”的性质作出明确,导致实践中对于代持股还原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应当由哪一方缴纳税款等问题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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