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租用车辆需要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租金发票、并健全用车制度,租车费、成品油、通行费等方可进项税抵扣。但要杜绝纳税人分明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而以加油费冲抵减运费。
从税收的视角看,因税收源于商事交易及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识别其税收属性,其实就是识别其商事交易与其对应的税收法律关系。
预售商品房收入无论会计上如何入账,也无论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将其作为计税依据预征税款,仅站在统计的专业角度去分析,无论是行业统计指标的硬性要求,还是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实践,都必须作为统计口径的销售收入。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响应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指令联合或者单独紧急颁布了一系列特殊税收政策。这些特殊税收政策从内容上看虽有其合理性,但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在制定主体及其权限方面难免存疑。如何释明其疑问,并且建立起解决类似事件中特殊税收政策合法性问题的常态机制,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应用非常广泛,除了被用于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作为归集口径以外,还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判定依据引用,就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目标公司对这个口径也有所要求。
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存在重叠,也就是说,某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小微企业,既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实施的效果是一样的。
单位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仅为持股平台,并不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如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时,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进行对比,哪个数额低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0。
实务中,为改善上市公司业绩,不少企业会通过剥离亏损资产的方式,提高净利润和现金流水平,实现“断臂求生”。以自身权益工具为对价处置子公司股权,是上市公司剥离亏损资产常用的方式之一。
对合伙企业投资人来说,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和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只有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才能选出最优方案,争取最大利益。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可转入的被合并企业待弥补亏损额,应分年度确定。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一次计入费用(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鉴于目前许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时还是一头雾水,因此笔者在此篇文章中将与个体工商户相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计算方法进行了归纳。
股权结构搭建、运用定向分红、认缴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还可以调节净资产规模、股东往来挂账处理等情况,但操作前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避免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以免引起税企争议。
我们说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重复纳税的原因是,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增发股份被切割成了两段,一段是按原有计税基础增发股份不视为转让股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有计税基础作为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一段则成了按重组时的公允价值转让股份,需就公允价值与原有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避免口头形式的股权代持合同,同时,需要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尽可能明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应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会计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最近一段时间,在梳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时,一些企业有这样一个困惑——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对应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结合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来分析。
在增值税政策中,常常出现“适用3%/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按X%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发生股东借款等关联交易业务。这不仅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筹措运营资金的一种途径,也是股东通过债权投资获得保本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对于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已享受缓缴的税款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缴纳入库的,我们已通过系统升级,修改了所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将原缴纳期限在已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纳税人只要在此之前缴纳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形成欠税。
目前,我们在所得税制度层面,对于合伙企业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取得的所得,在所得属性上界定为“经营所得”(暂忽略股息、利息类型所得)。合伙企业将这些所得分摊给对应合伙人时,仍然是保留着“经营所得”这个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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