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福利部门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支付给福利部门雇佣的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对于经营租赁业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两个特例处理难得默契类同。除其他个人外,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在防范未扣缴风险时,应当遵循税法规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复征收问题。同时,需要意识到自己作为特殊的纳税主体角色,理解自己的行为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在履行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务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
税收扣缴义务人制度是国家出于源泉控管,降低征管成本而设置的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 条的规定,只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第30条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资本公积通常来源于股东投资的资本溢价,除资本溢价外,还有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等形式,其构成的多元性也导致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税务处理存在一定争议,有待后续具体政策的完善予以规范。新《公司法》并未限制能够用于补亏的资本公积类型,在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颁布前,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补亏。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规定,已经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民办学校,应当免征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东常见的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股东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为获取收益,因此,公司选择何种股权架构,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便是不同持股主体在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时的纳税情况。
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对于出口海外仓的跨境电商而言,申请退税和免税,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
对于纳税人当年度本就属于违规发放的超额部分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其实质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对其纠错更正应该追溯调整,并允许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申请退税;而对因绩效考核不达标或违规失责等情形应予以追责扣回部分的绩效薪酬,则不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而应抵减追索扣回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合并后当年实际发放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确实可以依法进行追征,但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5年,只有偷税、抗税、骗税的才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近期税务机关对境外收入申报纳税的敦促并非新规,而是对既存法律规定的落实提示。
公司法的修订反映在税收层面上,必将对税收征管规则带来诸多变化,给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的一些条款变化,对其中涉及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实践中,有房地产企业发现,同一项目中放弃普宅优惠更有利于降低税负,但后续在土增税清算审核时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建议,以飨读者。
我国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跨境技术交易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应当由卖出方和买受方分别依法承担。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卖出方大都因濒临破产或者陷入财务危机难以及时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导致税费征收管理面临困难。
目前,由于自媒体收入类型新、性质难以辨识,加之有关法规相对滞后、个体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等,自媒体收入税收征管面临一定挑战。
本文聚焦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探讨包税条款的承诺是否构成“已扣税款”,即受让方承诺“承担所有税费”但未实际申报代缴的行为属于应扣未扣还是已扣未缴,并就交易中税费承担条款的制定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进出口企业应正视《关税法》关于追补税期限的调整,尽可能将合规前置,依法足额缴纳税款,降低后期大额税款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避免因违规而引发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不良后果。
虚开与刑事虚开,是典型的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即划分意义上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连虚开都不是,则绝对不可能是刑事虚开,即不可能构成虚开相关罪名。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一直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退市机制,退市公司的股票通常会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
《解释》充分关注社会经济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新进展,针对近年来涉税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考量当前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认识分歧,进一步细化了原有规定,引入了诸多重要、具体的新规则。
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因此,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不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范围。
本文以破产重整实务中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简称“转增”)偿还债务为例,通过对与债务重组收益相关的会计、税收、法律等差异开展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相关税收政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笔者认为,政府对回收企业适用财政奖补政策,追求的是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观点认为,政府对某个企业的财政奖补金额巨大,这与当地几十万人的全年教育财政支出近乎一致,对企业财政奖补适用的价值不被认可。
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扩大到所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等。由于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性和非劳动性的双重属性,且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业务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辨析困难。
若纳税人选择自查进行税款的补报补缴,则后续将无法退税或提起救济程序;若纳税人因对申报通知有异议而逾期未申报,则面临启动税务稽查程序的风险,对此,相关主体应当就涉案业务及后续纳税情况综合审查,结合税法规定就案件定性、后续处理等内容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争取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
实践中,人们误以为不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的很多情形,以及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有货虚开”,均应构成该罪;采用“票货分离”方式形成的“富余票”虚开,本质上是将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存在增值税款损失,故应构成该罪。
税收法治必然是以平衡的状态实现的,税务机关也必然会在征管上越来越加强信息透明的管理,完善程序。而我们今天在路上的每个案例都是向税收法治迈进的重要一步。
“以旧换新”财税政策是近年来中国政府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更新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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