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在所有与该政策相关的若干问题中,以下十个问题是需要充分掌握的,不可不知!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申报,一季度收业主全年(本年度1至12月)物业费,能否均分为四个季度转主营业务收入,如果能行的话我们就能享受到最新的增值税免税,新出台的总局2021年第5号公告:“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建议明确规定“初犯补缴税款的,免予刑事处罚”。从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出发,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创新性提出初犯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中担保物权有条件地优先于税收债权,体现的是税收优先主义;然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否则,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
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很多时候都会追求数据一致性,但并非整个申报表都是数据一致=填报正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盘一下,数据不一致=填报正确的情况。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正式印发,网上信息填报工作同步启动。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阶段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办理优惠申报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亏损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优步(Uber)希望自身被定义为技术公司,而不是运输公司,并将司机定义为独立承包商。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后,司机就失去了作为雇员本可以享有的更多的法定权利和保护。Uber的这一分类方法存在争议。
在税务实践活动中,对期限的要求更是贯穿了每一个行为的方方面面,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有关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的司法案例。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意见》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不仅专门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作出部署,而且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最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问到公司已经交房,但成本还未归集完成,由于工程结算滞后,付款不及时等原因,施工单位不开发票,导致发生成本尚未取得发票,如何结转开发产品成本?针对企业面临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延期,是对24号公告的再次延期。应该表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延期期限,继续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列为2021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印发),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更加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
实务中,股东以多层嵌套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不罕见。需要注意的是,多层嵌套的方式不同,取得股息、转让股票时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建议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注其中差异,结合自身的资本交易规划统筹安排,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最近正值“金三银四”招聘季,不少企业通过调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付比例,或为员工购买团体医疗保险等方式,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面对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时,一些企业负责人往往有抵触情绪,甚至拒不配合调查。其实,税务机关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过程,也是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等活动深层次问题的过程。如果企业正视特别纳税调整,很可能会有意外收获。
国发[2021]6号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负债类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着眼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精神、有关制度规定对税收政策和执法产生的影响等,找出民法典和相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关联点,进行理论和实务研究。以为更加深入、细致、全面地分析解决税法和民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提供参考。
54号文政策享受主体仅限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处的正当理由是指税法层面;对于经存量房核价系统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核定计税价格可参照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确定。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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