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市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零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保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离线累积开局发票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自2019年7月1日起,两个开发区税务局辖区行政相对人的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承接,7月1日之前尚未办结的税务稽查执法事项继续由两个开发区税务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外贸促发展,不断提高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开发了“出口退税移动办税平台”,该平台实现出口退(免)税手机申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进度手机实时查询、出口退(免)税手机提醒服务等功能。平台定于2019年8月25日起在全省上线运行。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
占用园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林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占用旱地适用税额的50%执行。
征管高效。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社区、村社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社区、村社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性审核事项,规范权力边界,转变办理方式,减少事项设定,精简办税手续,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同时废止。
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树立全局观念。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创新创业新高地。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拓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开展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调研拟定工作。现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到2022年底,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比较2020年压缩15%,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数据实现跨系统、跨部门共享,税收执法持续规范,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优化网上申报功能,为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服务,提供所有税种申报数据网上更正申报服务,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纳税人自查自检服务,提供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签署服务。
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及陇税通APP等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
2018年10月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根据我省企业社保费现行征收体制,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传递的应征数据征收企业社保费,本次降率的有关政策,在人社部门核定应征数据时已经进行了调整,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需要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全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或联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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