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到时填写《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发放,发放工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并将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同级兵役机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清理结果已于2011年10月24日局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逐步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措施,进一步强化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堵塞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环节税收征管漏洞。
每年8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备案类减免税台账,加强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根据总局及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省国税局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前省局机关制定或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7年经省局组织清理1994年至2006年规范性文件后公布保留的自制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等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禁止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纳税人中强制推行某种纳税申报方式,禁止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指定技术服务单位,禁止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强行要求纳税人在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禁止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参与到技术服务单位与纳税人签订合同过程。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作为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纳税人合法开具的各类新版普通发票。
列入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向纳税人及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对于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实时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有关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对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州)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征缴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84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由总机构汇总就地预缴,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是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全省各个领域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逐步推进,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争取在试点阶段消化所有的问题,确保我省的此项工作万无一失。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证书及认定结论。
甘国税函发〔2009〕84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7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省局要求各地从8月1日至8月31日对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自查情况报告(包括小酒厂检查)以公文形式于2009年9月10日以前上报省局。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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