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 抵 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区和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确定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毛利率确定为3%。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区和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确定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毛利率确定为3%。
增值税减免退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退税和备案类减免退税。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减免退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和把握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信息资料,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国际处)。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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