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宣传新修订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及时修订配套法规制度,关注新会计政策、标准解读分析,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法规宣法普法工作,创新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推进会计法治宣传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集体、寺庙,增强全社会全行业法治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2号)要求,从纾困资金支持、减税降费、金融政策支持、房租减免、用电保障、扩大市场需求、强化服务等方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3年1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汇(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和汇(补)缴方案,明确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扶持政策,切实为旅行社、酒店、主题公园、乡村旅游合作社等旅游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积极探索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确认24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至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财会〔2021〕34号)总体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各地学习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立足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省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新认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鼓励市(州)、县(区)配套相关支持政策。
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指导市州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说明核定扣除标准的延续变化情况。新试点纳税人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申报表附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围绕高频应用场景和企业群众普遍需求,对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
严把审批关口。严格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缴清相关税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兰州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支出辅助账(2021版)填写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1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人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同时享受。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如需变更享受政策,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按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三期建设,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快构建移动端服务体系,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土地增值税免税等更多政策业务在线办理,推动“不来即享”向社保费、非税收入等领域拓展,让更多惠企政策直达直享。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退还等程序,切实有效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应当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其所在单位或所属组织同意其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为支持全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2022年3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升级运行,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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