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推动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本级自行印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现将取消的《廉政承诺书》予以发布。
2014年8月4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你会报来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条件,同意确认你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你会报来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条件,同意确认你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西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经营与销售的企业(以下统称房地产企业)。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营改增”电信业试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税款所属期衔接,即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的限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电信业试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税款所属期衔接,即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的限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的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自治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承办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自治区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承办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对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和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决定对本级自行印制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并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审计厅。
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港澳投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港澳投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经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现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达标后仍继续大量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地核查”等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纳税人已领取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2012版)定额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在开具时可不用填写此项落款时间。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广西国税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目标是确保实现“六要”,即:征纳关系要和谐、窗口服务要便民、诉求响应要快速、办税事项要减负、行政执法要规范、权益保护要常态。
各部门要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预算批复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当增加招商引资项目专项经费,加强港澳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经费支持针对港澳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执行。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在以后年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现行预征率对各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自治区国税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适时调整预征率。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公告所称的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附件3)电子数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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