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为:广西软件评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政策法规司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法便函〔2011〕31号)的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局(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为做好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调整工作,相关科室务必按本公告公布的《桂林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抓紧对广西税务系统的设置进行修改和测试。各基层征收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情况。
实行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减核定税额。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刷通知书后,及时制作发票印刷模板,并让纳税人进行校对模板,印刷模板必须与发票式样模板一致,不得改动。校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纳税人缴纳发票工本费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发票。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审核确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全文废止。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现就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机构所在地或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且依法达不到有关帐簿设置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供电企业收取的贴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0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3号)全文废止。
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继续按4800元定额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后,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
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实施后,已向消费者或付款方开具了只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消费者或付款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方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15%的税率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
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均通过锅炉预煮环节,而冷冻芋头也经高温油炸,实质上已基本煮(炸)熟,可直接食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冷冻园艺植物和冷冻蔬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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