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中的“三日内”,指的是“三个工作日内”。
你会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因减免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而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出租人,按照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名单所列单位的资金账簿及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名单所列单位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保持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衔接,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时,涉及“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362元(6197元/月)计算。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行业贡献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8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加强行业正面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量化行业在服务国家建设方面的成果及贡献,突出展现行业价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个人合理用汇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前期业务试点的基础上,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版,试行)》,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加快建设交通强区,推进广西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本方案。
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前期工作,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和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等项目用地前期各类审查事项,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进一步扩大开放,落实做好跨周期调节部署,助企纾困,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制定本方案。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以南宁市为代表的广西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建议》(第2022442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市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车辆购置税收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加突出保障西江航运干线等中央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在西江航运干线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前,暂按工程费用的100%安排。
2022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362元(即6197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859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718元/月。
国有企业要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合计930元。
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税务缴交一窗式受理。开展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试点,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环节不超过5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完成上半年及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底。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力度大,业务经办、扩面征缴、落实责任分担等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激励支持。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结合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进一步压减一般性财政支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力度,确保政府出资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自治区已明确出资但资金拨付未按施工进度到位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按既定的资金渠道,在6月底前按项目施工进度足额拨付到位。
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增值税“无票免税”、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出口税收政策。支持广西电商企业探索利用中越(南宁—河内)班列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进一步拓宽出口通道。
对2022年7月1日—9月30日购买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家庭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及以上(不含二手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分别给予100%和50%的购房契税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原有渠道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来,我局主动对接市人社、邮政部门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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