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月1日起,每月5日前,各车购办票管员要填写上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明细表》(见附件2)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见附件3)上报各市局票管员,各市局票管员10日前汇总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地税局要求首次欠税公告时间为:2005年4月至5月,各地务必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公布第一批欠税公告信息;在5月底前公告出全部欠税信息,之后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告。
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严格按使用说明填写税务文书。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员应熟悉和掌握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确保每份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广西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自治区直属粮库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免税收入必须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申报缴纳时间。为简化操作,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于次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年末根据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正式批准的“免抵税额”予以清算。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我局已根据总局的精神制定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希一并贯彻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税务文书传递资料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申请资料一起按管理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现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纳税户的延期申报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区地方税系统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但为了方便管理,减少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区局授权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印发票。
由于此项政策时间性较强,按(日)纳税的,1月1日起就应予以免征。因此,各级圉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平稳落实到位,应退税款应及时拨付,确保社会稳定。
为了方便我区广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货主增值税抵扣,同意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四联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抵扣联”。第五联“抵扣联”规定印色为绿色,并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对于“零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零申报”纳税人的监管。
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业务结算表”,“业务结算表”各项目之间、“业务结算表”与《统一发票》之间的内容必须对应,严禁各保险公司通过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对长城等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企业债权等不良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买卖企业债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004年1月1日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已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库手续。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40号)可参照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研究,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是否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局不作统一的规定代征。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其购置(含抵债所得)的住房,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均按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含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免营业税;对个人销售购置外的其他住房(包括自建住房),按全部收入计算征免营业税。
在代开票时,按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统一按3.3%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营业税按3%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营业税额的7%和3%征收。
现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换领发票,购领种类和数量不变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需上报审批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上报;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国税发[2003]76号和桂地税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与当地国家税务局的协调与沟通,处理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问题。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区局报告。
请各县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总局下发的两个统计表填好填列数字所属时间截止至2003年6月30日,并上报地市地方税务局,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于2003年7月25日前将汇总的统计表上报区地税局法规处。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在土地上建设形成的不动产(包括在购置不动产附属土地上建设形成的不动产),以其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土地的支出或其他费用。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清理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税务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行政许可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税务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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