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并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送当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劳动部门审核,然后再逐级报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对尚未组建法制工作机构的地市地税局拟在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建立完善;目前各地市地税局应当在本机关编制员额内调整充实、配备税收业务精、法律知识熟、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具体从事税收法制工作。
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按规定不在损益表核算的超过逾期贷款核算年限的催收贷款利息收入,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实际取得利息收入、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当天。
单位和个人将自养生猪运往外县(市)宰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自养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桂政办函[1996]243号)的规定,起运时征收屠宰税。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比照《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75号)的规定执行。
各种表、单、证印制规格,除有规定由区局统一印制的以外,由各地、市国税局按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定印制规格和印制,区局暂不作统一规定。
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等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广西分公司本级、南宁分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科负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以及所需的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印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各地市所报数量,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并发放给各地、市地税局,由各地、市地税局下发到各县(市)地税局,各地市地税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领取的时间待后通知。
除上述税种以外其他地方税种错征、多征的退库,每次退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在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汇总纳税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
各地区和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稽查局享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享有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
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标准为每次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用票户所领购发票的面额及数量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依法确定。
我区地税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饮食娱乐、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多种项目的,其当期超税负返还的计算既要考虑实行营业税后税负增加的项目,也要考虑税负减少的项目,即按企业总体税负清算。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转让土地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比例来计算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
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6]247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的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做好学习《规程》的组织安排工作,端正学习态度,克服应付考试的思想,扎扎实实地把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做好。为了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区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用抽查或交叉检查的办法,对基层国税征管工作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区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任其选择自行分散录入、退税机关集中录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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