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36/153005.html

1995-01-01

广西法规

外出经营证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格式并印发各地使用。在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统一格式前,各地暂用原外出经营证。

//www.ow369.com/article/27/163479.html

1995-01-01

广西法规

凡按规定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www.ow369.com/article/10/163597.html

1994-12-23

广西法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收缴,造册登记,集中封存,统销毁,不得留存,严禁继续使用。

//www.ow369.com/article/1f/163593.html

1994-12-19

广西法规

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

//www.ow369.com/article/35/156424.html

1994-12-19

广西法规

用票户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手续时,应报告已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将用票户现仍库存的普通发票(属于地税局管理部份)的情况记载到新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库存"字样),以保持领购发票内容的连续性。

//www.ow369.com/article/5a/163591.html

1994-12-02

广西法规

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www.ow369.com/article/32/33036.html

1994-12-02

广西法规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www.ow369.com/article/09/163595.html

1994-11-20

广西法规

《细则》第七条所指单位,需要在全区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基础上加印本单位名称,或者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可向县级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附报式发票式样),然后由各级地税局列入“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报区地税局审核批准。

//www.ow369.com/article/91/33019.html

1994-11-12

广西法规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区地税局商区国税局确定。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或者自行设计“普通发票”式样,县(市)以上地税局需要增减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增加项目,均须报经区地税局批准。

//www.ow369.com/article/73/33018.html

1994-11-12

广西法规

为确保复议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凡设立复委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必须配备1-2名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专职从事复议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非经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www.ow369.com/article/8e/164027.html

1994-11-08

广西法规

凡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既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又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即纳税人要同时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www.ow369.com/article/b8/144510.html

1994-10-18

广西法规

柳州铁路局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名单附后),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缴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库。

//www.ow369.com/article/6b/163368.html

1994-10-15

广西法规

对发票购、用、存、废情况要严格执行按月结报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发票结报制度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www.ow369.com/article/3c/163588.html

1994-09-16

广西法规

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其中投资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区49个贫困县开展的经济联合项目,对其外来方所获利润,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www.ow369.com/article/3d/145864.html

1994-08-10

广西法规

残疾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经鉴定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员,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www.ow369.com/article/ca/145648.html

1994-07-29

广西法规

要加强个体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开展征管工作。对那些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个体工商业户,各市、县税务局可以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核定负担率或核定税额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0e/163307.html

1994-07-23

广西法规

附件二中的企业名单系铁路主管部门提供,铁路部门(不含地方铁路部分)所属国有企业在我区有299户,如有遗漏,请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户数进行征收管理。

//www.ow369.com/article/68/163363.html

1994-07-18

广西法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四条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3d/163351.html

1994-07-15

广西法规

我局于1994年4月29日以桂税发[1994]207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因工作失误,该文所附的"广西区劳改局各下属单位名称"和广西劳教局"我局所属劳教单位"与政策规定不符。

//www.ow369.com/article/25/163371.html

1994-06-10

广西法规

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www.ow369.com/article/67/163304.html

1994-05-04

广西法规

帐证健全,能实行查帐征收的,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由市、县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月纳税额。

//www.ow369.com/article/17/145905.html

1994-05-03

广西法规

关于股份制企业发放股权证时向认购方收取发行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对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权证时,直接向认购方在资本金外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子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www.ow369.com/article/3b/161468.html

1994-04-04

广西法规

经研究,对上述全列空调列车在基本票价之外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暂由柳州铁路局统一汇总向柳州市税务局缴纳,解入自治区金库。

//www.ow369.com/article/bf/156422.html

1994-04-04

广西法规

为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新的附加率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凡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规定补征足额的教育费附加外,税务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www.ow369.com/article/d2/172426.html

1994-03-30

广西法规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www.ow369.com/article/35/150608.html

1994-02-16

广西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3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一条规定,我区区直劳改、劳教企业(名单附后),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税务局税政三处反映。

//www.ow369.com/article/84/152941.html

1994-01-01

广西法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82/140110.html

1994-01-01

广西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www.ow369.com/article/ab/163801.html

1994-01-01

广西法规

凡列入驻广西中央外贸企业,广西区直外贸企业名单(附件二)的企业,其所得税收入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金库。各地、市、县的外贸企业,其所得税收入分别按企业隶属关系缴库。

//www.ow369.com/article/9e/153001.html

1994-01-01

广西法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三个附表,均由各地、市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文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不得自行改变申报表的式样和内容。

//www.ow369.com/article/7b/163361.html

1994-01-01

广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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