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3年1月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超期仍有逾期的,将开始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8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精神,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现将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综合利用、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等支持再生铝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始终不折不扣的抓好各项税收政策落实落地。
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让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9年第15号)进行修订,现起草了《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规划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规划评估工作,综合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绩效管理,稳步推动本规划全面落实。
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营业务实质综合判断,区分违法性质进行处理:对于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严处;对于因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少缴税款等非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促其整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电解锰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还可以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政策。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出租房屋分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两种情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费: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为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力稳住经济增长,努力实现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奋力为下半年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全力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一揽子政策措施任务,分解形成惠企利民政策措施142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2022年2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请梳理汇总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问题的函》要求,配合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提出了将支持我省锰渣综合利用作为新版目录的政策建议,
执行过程中因基金收不抵支出现滚存结余缺口的市、州,同级政府应按照不低于缺口规模10%的比例,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缺口分担,剩余缺口部分由省级通过调剂金等予以弥补。
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特别是3层以上、人员10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100天内完成整治,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省局结合实际,对《行动方案》涉及我局的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发出《关于请梳理汇总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问题的函》,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新版目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厘清工作流程,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
明确确保到2025年年底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严禁使用与项目无关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向县(市、区)倾斜,赋予县(市、区)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主体责任明晰原则。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5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税务局。
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科技政策超市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具体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省政务中心业务三处定期不定期开展会商,协调解决科技政策超市建设相关事宜。
税务部门未接到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的不得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比照本条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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