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纳税人,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或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税务处罚。
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事项办理时间,以免影响待遇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积极谋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申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选档)记录查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已缴费查询,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委托扣款缴费协议查询和证明查验功能。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省财政厅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等工作。
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维护白酒市场秩序,着力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水平。健全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有效衔接的白酒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白酒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推动白酒产业整合升级。
各地指标统筹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所得统筹收益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全额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省已实现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缴纳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功能,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黔东南州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给予公布。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实施对策措施。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蕾 面对面答复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324号提案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2号提案的答复
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级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七普数据、上年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等,明确全省集中征缴期目标。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对全省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适时将情况面向全省通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由于停机期间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无法线上办理。对特殊原因确需在停机期间办理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的,改为线下应急办理方式处理,办税效率将大幅下降,办理时间会延长。为避免拥堵,节省您的宝贵时间,若不是急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纳税人,请尽量在2021年10月8日后前往各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
贵州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发票下载、进项发票查询、勾选统计、确认签名等业务,成品油经销企业的海关缴款书录入,购进数据选择、油品调拨业务,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海关缴款书录入、成品油发票认证业务。
为保持与国家政策一致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对下属行政、事业(公益一类、二类)单位及企业的投资行为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设立流动关卡,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走私成品油、不带票油品的拦截,重点检查车辆的运输油品、出库单、到货地点及发票单据等,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在省界高速、邻省国省道关卡实行劝返,在省内道路运输采取临时扣押,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油品可视为违法经营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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