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将5月份补评、复评和动态调整后的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税收调查工作起始于1984年,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调查数据收集统计提供政策定量分析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税制改革和制定财税政策提供的重要保障。税收调查为费改税、“两法”合并、营改增等历次重大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数据支撑,您填写的每一行数据都无比珍贵。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三下”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有关规定确定。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
司法鉴定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必备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18年4月30日前,请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本次升级将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您只需打开开票软件即会自动升级。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1236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60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8个事项(见附件2)。
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人行计划于2018年3月29日晚21:00至2018年4月1日上午12:00对全国电子缴税系统进行业务升级,升级期间所有电子缴税业务将暂停,包括三方协议验证,实时扣款,银行端查询缴税(含POS机刷卡缴款)等操作均不能进行。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与投资人。创造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伙人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多渠道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为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相关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现将代扣代缴单位为纳税人扣缴并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的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纳税人完成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和路径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有关内容,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全文废止。
将“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修改为“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则,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办发[2017]42号)的工作部署,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州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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