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与变更仍使用工商部门原有的申请书。外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使用统一的审批登记申请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原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问题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武汉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自2014年12月10日起失效废止。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制度,为顺利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福利企业、有创业意愿且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工商个体户,可按照我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60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每月通报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地方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进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b-l-tax.gov.cn/),在左侧“公示公告”栏点击“关于征求《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
对于具有税务数字证书或CA证书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报送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积极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纸质方式向负责其登记的辖区工商所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所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信息公示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
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向企业和辖区工商局发出企业属地监管通知书。辖区工商局收到通知书和认领企业注册信息后1个月内,应会同属地工商所主动走访企业,与企业及企业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
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后,实现一套税控系统可以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功能,可以切实减轻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负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执行。
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包括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下同),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为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平均单耗数量为1.11。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款同时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有效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可一次领用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个月领用的发票用量达到3个月用量的,3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
纳税人应当规范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填写《申报单》时,应如实填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栏次。一张《申报单》涉及两台或多台车辆(或船舶)的,应填写《运输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代开申请资料留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或“搭车”收费。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借此另行收取服务费或“搭车”收费,纳税人应当拒绝,并及时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举报。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含市国税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市国税的审批事项。
从2014年6月1日起,对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省联通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公司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
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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