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留存联系方式,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中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和省地方税务发票综合管理系统的研发运维工作,确定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地方税务发票种类、式样、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负责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
鄂国税函[2014]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条“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和确定定额。已经完成2014年度定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对纳税人已按调整前定额缴纳的部分一并予以考虑和计算。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提高办税效率。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办税负担,凡是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供,且在电子征管资料系统能够查阅到的资料,如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等,纳税人可不用重复提供。
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管理,并实行以票控税和项目管税的有机结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可在按项目登记时确定的开票授信额度内,开具建筑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凭完税证申请代开发票。
办税服务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统计上月超限量购买发票在25份以上的企业名单,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清单》(附件2),提交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确定其有无正当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按规定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含省国税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省国税的审批事项。
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规费征管方面的问题,应通过《征管质量建议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费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费征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经过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选择印制厂家(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商定印制价格,并自行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强化日常监控职能。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完毕后,应要求纳税人每月报送一次房屋尾盘销售情况说明,督促纳税人严格按照尾盘销售收入以及清算资料上载明的单位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准确计算每次尾盘销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实光伏发电的场所和发电设施与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退办税服务厅。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配比分配税款。
为了加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为了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退还纳税人。
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在汉总部与生产、营运基地分设的(总部在中心城区,生产、营运基地在新城区),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区40%、新城区60%进行分享。
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纳税人可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索取、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稽核相符税额”当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确认、出具《稽核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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