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加强配合,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严格依法依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确保车船税暂行条例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负责卷烟出口企业出口自产卷烟的日常税收管理,包括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对卷烟出口企业补征税款等税收管理。
2007年度经济效益较高,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执行;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执行。
对具备网上认证条件的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到《增值税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申请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上门安装调试,保证纳税人能正常使用网上认证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3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2%;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6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25元/千千瓦时。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对本级制定现仍在执行的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凡擅自增加工作程序、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必须迅速纠正。各地清理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省局。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及其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要按户建档保管。非居民企业的基础征管资料档案包括非居民企业认定、税务登记、备案、征免税的管理、申报纳税、售付汇资料等。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对武汉市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枝江采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依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5]291号)执行。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为民、利民、便民,不断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好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坚持征管创新,建立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征管体制。要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考评机制,将收入质量、执法质量、服务质量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之中,以此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衡量干部政绩的标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省发改委、省地税局审核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底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货物函调系统的使用;纸质来函的登记和传递;发函、催函、回函的处理;本辖区函调工作的调查、协调、资料的归档整理等工作。
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减化程序,方便扣税,我们拟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上,采取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统发的工资和核发的津补贴集中实施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经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公正公平,并得到严格规范地征管。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就纳入政府采购的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生产、运输、安装等环节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主办处室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拟订减免税审批通知,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函”通知到被减免税对象,抄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此文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同时,鉴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按依法据实的原则,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事后再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用地单位综合用地级别划分不明确的,应按“相邻就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相应征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计税。有争议或界线不明确的,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认的综合用地等级或商业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计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全省各级国税部门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土、税务部门应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传递土地等级调整信息。对未明确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的城镇土地,各级国土部门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明确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
总机构计算2008年1至6月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关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在帐务处理上记入往来科目,故对其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调整工作思路。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准确把握精神,坚持征收主体地位,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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