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发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对年运输收入额高于上年20%的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对其进行约谈,核实经营情况。对年运输收入额高于上年50%的自开票纳税人,要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出台后,须统一按照《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确定的方式履行扣缴义务。
通过全面推广应用《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达到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管理,优化机动车辆税收信息化管理,深化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销售市场秩序,加强数据分析,全面掌握机动车销售市场变动情况,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征管质量的目标。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纳税人上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清算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年审工作,并填列《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附件4)。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是指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处理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口退税资料传递、信息交流、出口退税指南和退库调库等相关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规范和统一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一项新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制度平稳运行。
对生猪屠宰户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鄂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的定额标准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实际在10元/头的最高限额内核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进行批复。
为建立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依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特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4号)精神,参照《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各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于每年7月5日前,将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若发现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则需同时上报《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
为了便于车购税账户的开户报批以及逐级上报,各车购税账户开户单位应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的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于2007年8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决策,也是保证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和源泉。
各地应协助、敦促本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8月15日前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运行工作;对金融机构在本地分支机构也应及时掌握软件修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为了规范我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按本通知所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具体详见附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防汛专用车的范围按《湖北省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见附件)执行。防汛专用车照片及《防汛专用车证》的证单式样的下载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车辆购置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税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积极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
依法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对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联营、合资、兼并、租赁、结算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值评估时,可收取评估费用。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