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段、施工队,使用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拨款的公路养路费(即:事业经费)以及公路段、施工队自筹资金用于交通设施维护保养(包括大中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凡未体现工程收入的,不征收营业税。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各级邮电部门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电话附加费、电话开发费以及移动通讯进网费等各项费用,应并入营业收入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以国税函发[1994]607号文批复我省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的职工,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伤证》。《工伤证》是受伤害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凡按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方,符合鄂劳险[1994]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于今年七月一日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待遇,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从七月一日起改按新的计发办法调整增加的待遇标准执行。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原则,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行利税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对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发放的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立即转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湖北省行政区域国标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随文一并下发,各地按此重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人代码。
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税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既是当前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加之目前新增纳税户数多,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情况复杂。
关于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年人均最低限额为1800元,最高限额为3200元,在此标准以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今年下半年继续实行“实耗扣税法”的企业,一律实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其征收率按对今年上半年进行结算检查后的实际税负率确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实耗扣说法”的计算方法,由省局另行制定下发。
为了归集和全面反映应扣税主计算、扣除和结存,纳税人必须设置“增值税扣除税登记薄”。登记薄的登记方法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内容、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印制之前,暂按省税务局设计的登记薄样式(附后)自行印制使用。
我局鄂税发[1993]33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范围,是指年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应纳的增值税,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应,实行其他征收方法。
以自备车、船送货销售的产品,对填开发票时其运费包含在产品售价内,按含运费的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填开发票时其运费单项列明或另开发票(收据)的,其运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纳税,但纳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对文艺演出团体从事文艺演出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棉花公司所属加工厂接受棉花采购站加工业务,凡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不征增值税;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应按“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随加工而取得的级差收入等比照常二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行政、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跨地区企业、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以及外出经营、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按纳税所在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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