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会将对评估机构会员申报的业务收入釆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若评估机构会员存在虚报、瞒报业务收入情况,可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强化完整工作闭环。用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机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强化执纪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当月所属社保核定年度)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 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 10%,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按月缴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标准为6233元。
税务部门按照集中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县(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自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多种缴费方式。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会员,以中评协、省评协公告为准),并在省评协所属本省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及机构所有股东或合伙人.省评协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2021年12月31日前,业务报备系统开放公测,除编码预览功能外,其他功能开放试用。公测结束后,业务报备系统在此期间产生的数据将会全部清除。公测期间,报告编码模块正常运行,用户可以照常办理编码申请业务。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鄂州分公司研究决定,暂免全市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请领用发票的邮政寄递费,恢复收费时间另行通告。
因系统升级,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将于2021年12月31日18:00—2022年1月5日8:00暂停对外服务。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规定,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5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自2022年1月起全面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
各类用地征税等级界限以道路为界时,道路低等级一侧地上若有建筑物,则临街第一排建筑物占地适用高等级;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无建筑物,则临街20米范围内的土地适用高等级。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自2021年12月起全面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各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于2021年12月22日17:00前在工伤结算系统中办理在院工伤病人出院结算业务,未达到出院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的在院工伤病人,停机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待上线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后,在新系统中再次办理住院及结算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功能已升级,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楚税通”手机APP线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APP暂停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线上缴费业务,邮储银行柜面和批扣缴费方式仍可使用。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的规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325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体情况,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49号提案的答复,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196号提案的答复,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1号建议的答复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请于11月22日之前完成城镇垃圾处理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缴纳工作。详细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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