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行“免申即享”,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积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效治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
实施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涉及一二三产业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既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的工作,又要协同配合、统筹联动,形成协调联动、相互促进的发展局面。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推进“个转企”“微升小”。各地以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负责向缴费人开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明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费金额(不含罚款);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做好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民生保障、促进创新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加大对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
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为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总市值达3万亿元以上,直接融资总额增长50%以上,资产证券化率提高5%以上,居中部省份前列,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实现零的突破。
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1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6728元/月),按2022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开设“绿色通道快办专窗”,在排队叫号软件中设置“绿色通道”特呼号并优先叫号,安排专人负责特殊群体的导税、指引、协办,尽量缩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等候和办理时间。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1 号) 文件相关政策, 结合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实际,现就2021年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服务质量,我局计划于2021年12月29日19:00——12月29日21:00对相关网络设备和配置进行版本升级,期间可能影响包括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税费办理门户等在内的所有互联网电信应用系统正常使用。
通过行政指导会等形式引导、督促企业履行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依法合规用工,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个性化服务,切实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对于征期在2022年度、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上述网上银行、市民中心税务窗口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等多渠道缴费。
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2021年11月30日前的应缴,于2022年12 月31日前缴纳的,免征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为不影响202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各机构务必督促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尽快完成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录省注协评协网站www.hnicpa.cn,点击“执业会员网络继续教育”,任选其中一个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及考核),逾期将不予确认2021年继续教育学时。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设定三个档次:每人每年360元、540元和720元。
为规范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湖南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退费地税务机关收到退费申请单后要及时进行缴费情况核实,出具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退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传递至同级医保部门的具体承办部门。核实至传递同级医保部门的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湖南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63元执行。
经研究,确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460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380元,下限为3276元。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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