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只就取得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向服务购买方(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以实际取得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纳税;纳税人将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货物运输费用一并向受票方全额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以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货物运输费用合计额按“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电子合同1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再凭审核后的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单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缴税款。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湖南省内货物运输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授权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发票有奖活动。原已领用的有奖发票可使用至有效期止,不做缴销处理。为确保消费者中奖发票的兑奖,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票刮刮奖、连环奖兑奖截止日为2014年1月31日,逾期不再兑奖。
通过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资料和涉税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整合有效资源,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效率不高、资料重复、繁冗复杂等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落实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使广大税务人员明确工作要求;要加快所得税人才队伍建设,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大力培养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组建专家团队,积极创造条件,发挥专家团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健全红十字会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按 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搭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建立财务公告制度、做好项目与资金来源对应工作、实施项目跟 踪检查、规范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釆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 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若干问题公告和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特此公告。
办理各类企业登记,应按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审慎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字。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真伪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36号)失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98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59号)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废止。
天心地税重点税源科全科同志对所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以来转让股权及减持限售股的纳税人、转让及减持数量、买入及卖出价格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因关联原因个别企业还延伸到2007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控制BT模式运用的范围和强度,加强BT项目风险防范。要加强对BT项目监管,严格执行BT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制度,将BT融资纳入各级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报省财政厅备案核实,严控债务风险。
对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核实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正常户,纳入国税机关管理。对于经核查确认属于不符合范围户的,由国税机关退还给同级地税机关;经核查确认属于注销户、非正常户的,由国税机关将信息反馈给同级地税机关。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主管国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票为纳税人代开。其中,第五联由代开货运专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纳税人利润总额为负数,视为纳税有困难,可按照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酌情减免;纳税人利润总额为正数的,不予困难减免税。
为进一步发挥退役军人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决定在全省退役军人中开展“带头建设家乡、促进经济发展,带头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以下简称“双带双促”)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业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并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外)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并缴纳税款。
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下文,明确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预告登记环节验证契税缴纳情况;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验证契税缴纳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财税[2010]2号),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并经2013年6月14日至29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现将2013年第一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等规定,结合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13年6月10日前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完成信息核查采集工作后,应当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向试点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铅锌矿石和石墨与其自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掺配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应凭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铅锌矿石和石墨的购进价。
2013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购买或转换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器具,领购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以及6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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