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落地、环境优化、企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修订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发布如下:
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按注册地原则由有资质审批权限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科)室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核对无异议的,当日确认通过。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划分为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初审、基金预算草案报表编制汇总、基金预算调整七个方面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全省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提取。储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规模于每年第一季度动态调整(累积结余基金规模小于储备金规模除外)。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根据我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要求,非执业会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且不存在年检内容第3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年检合格,非执业会员证书不再加盖年检章,也无须提交年检材料。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五化”工作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实措施,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非接触式”办税服务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吉林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期限的通告》(2020年通告第5号)的基础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继续为全市纳税人在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提供免费寄递业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7〕544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按照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2021年6月9日,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召开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会议,利用金税三期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现场对白城市220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20%的抽取比例,随机抽取44户市级重点检查纳税人,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将在全市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稽查执法人员承担检查任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各地区财政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2021年,为支持企业尽快摆脱疫情影响,按照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部署,省税务局1月1日即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继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我省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围绕所属税务局、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稽查局的工作要求,结合辽源经济实际和税收实际,制定本计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自2021年4月30日起,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正式上线,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停用。纳税人可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提升市场开放度。提升招商引资服务水平,发布产业地图,完善投资促进项目库、资源库和活动库,形成项目清单、政策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联系制度。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12345热线归并优化工作进度,对所需经费给予合理安排和保障。整体并入和双号并行不保留座席的部门,热线运行经费原则上统一划转至同级12345热线主管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务服务评价“应评尽评”原则,加快完成吉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对接与应用,组织对举报投诉、“差评”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及时予以回应,做到立行立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为方便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按照方便用人单位的服务理念,坚持优化审核流程、精简审核材料的服务标准,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网上申报审核工作。
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导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以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按照“十三五”期间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吉财税〔2017〕5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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