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第二条“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各市(州)、县(市)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吉财社〔2023〕757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吉林市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2023年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2024年度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3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开展发票抽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省财政厅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违规违法骗税和相关乱收费问题线索,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机制举措,确保当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受理,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税费征缴秩序。
2023年度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了规范吉林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研判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预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等事项办理,助力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政策排他性条款: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使用。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部门协调沟通, 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 简化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申报表。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966元/月,下限为3993.2元/月。个人参保人员可在上、下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建强全省“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规范经营,每年培育不少于60个“小个专”党建示范点,以党建促发展、增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当前,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均由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减震器”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为助推吉林经济全面振兴奠定基础。
支持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工程研究基地、技术研发中心、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形式,定期组织“科教助企”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储备难题。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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