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中注协、省级注协报备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同时,总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集团所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集团所财务报告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要指示精神,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带动全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本着依法依规,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多层次养老保险支柱功能,鼓励多缴多得提升待遇水平,特制定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待遇保障计划。
决算报告基本填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各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加强RCEP成员国市场开拓,建立RCEP成员国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全省重点企业综合利用关税减让安排,发挥外经贸发展支持政策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深入挖掘RCEP成员国商品需求,提高制造主导产业出口竞争力,巩固农产品出口传统优势,做大规模效益,提升产业能级。
如你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局将依据现有掌握证据对你单位行为进行定性及处理,若因此对你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含所属县、市)人事人才工资统计报表的布置、填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上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
突出“专”,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714号提案的答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4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从2021年起,吉林市等5个市县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其他市县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吉林省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表》标准执行(见附件)。
鼓励事业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经民主协商决定。职工个人自愿放弃企业年金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12)》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吸引人才和农民来长春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结合“非接触式”办税服务需要,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继续为全市纳税人在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提供免费寄递业务。
结合各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在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产业培育库。
2021年8月1日后仍缴交的须如实填报《建会筹备金缴交情况表》并回传到指定邮箱,由上级工会组建部门负责审核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办理返还。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的我省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作出2处修改,将第一条第1点和第2点中的“沈阳铁路局”修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各相关部门及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政府加强项目资源统筹,将符合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项目以及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项目向综合保税区布局摆放,加快形成开放产业项目集聚。
强化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20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人社厅承担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1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起始年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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