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保障企业在不需要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贷款。
深入推动产贸融合。夯实贸易发展产业基础,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围绕“六新产业”“四新设施”,优化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贷款购买个人住房的,可使用公积金、商业性组合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购房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家庭组合贷款仅限2人共同还贷。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加快恢复住宿业。5月1日起,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引导经营场所为防范区的酒店、旅馆、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恢复对外营业,接待来自低风险地区住宿人员,并严格落实扫码、测温、实名登记。
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关闭的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符合防疫条件要立即开放,为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实现稳产满产提供强力支撑。
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规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引导重点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鼓励省内重点工业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和用能实际,参与省内新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电力打捆分时段交易、节假日短期交易等多类型交易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价格。
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采取更加科学精准措施,进一步巩固拓展防控成果,严守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底线。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2021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施行登记注册“容缺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当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2022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一并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精准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流通现代化、服务业转型升级以及新电商市场主体培育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为配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2年3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继续延长至2022年4月20日。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内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2年5月31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我省一些区域的税务机关人员需居家办公,难以及时审核个税汇算退税事宜。待疫情防控条件允许,我们会第一时间组织个税退税审核工作。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全省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吉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进一步理顺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批扣缴费方式,每月5日、15日、25日、月末最后一日进行四次集中批扣。有需要办理批扣业务的长春(除公主岭、德惠、九台)缴费人可以到吉林银行任意网点进行协议的签订;已经办理过的原有批扣协议继续有效。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税〔2012〕9号及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或大学生,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未有尚未结清的贷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推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集群注册”、住所登记承诺制,为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对需要分年实施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分年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结余结转。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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