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地税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注税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注税行业的社会中介职能,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联系,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7号)以及《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赣税注字[2013]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
建立土地增值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的10日前,将本季度的《2014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按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1.2‰附征:15%(工资总额占工程收入的比例)*2%(征收率)*40%(不予返还部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暂按1‰附征工会经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地热水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区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热水为0.6元/吨或立方米,商用地热水2元/吨或立方米。“民用地热水”在此指开采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开采的地热水销售给居民的生活性地热水。
县区地税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季向市局上报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情况和清算审核计划,市局进行综合分析后,下达各单位的清算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将任务具体落实,市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县区地税局清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车主),方便纳税人(车主)履行纳税义务,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国税部门选择了部分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具备一定销售规模、纳税信用良好的车辆销售企业,使用“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 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
2013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深入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在促进反避税规范管理、拓展反避税业务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和新的进展。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各设区市财税部门按上述要求确定所属各市、县岩金矿税额标准,并汇总填写《___市/县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表》(附件2),并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由省财税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经国务院、省人大或省政府授权由地方税务系统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费(以下统称“基金(费)”)。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江西省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和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工作。
江西省邮政公司按月汇总本级及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广电网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根据业务需要,市级分公司可以设分开票机,采用网络版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意见,报县(区)地税局税政部门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基金、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强化对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中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申报时若发现系统显示的财务报表种类与实际适用的财务报表不一致的,请及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若网上申报失败的,请您及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4年全省地方各税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行减除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应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学校安排了国税业务干部进行授课,每个月申报期过后至月底前安排一次课程,如遇节假日冲突月份则不安排课程开课(具体时间将在外网、纳税服务QQ群、12366新浪博客公布)。
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领用普通发票。使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并逐步纳入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梳理出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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