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项目较简单、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申报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大都由自然人纳税人申报的,可实行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受理申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税机关)派驻窗口人员负责审核;符合即时审核审批条件的,应经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在征税时根据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缴款方式而开具的国家统一格式并由省地税局印制的其他税收票证。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严格执行申报期限。包括免征营业税的应征主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应随主体税种按月征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对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税款入库等各环节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局税政三科备案。
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省局对2010年11月30日前,由省局制定发布(含以省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和提升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登记证件、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证明。对于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报告情况。
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是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弄清企业往来资金的来龙去脉,重点是明确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对能采取查账征收进行清算的,一律要采取查账清算。
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并报送各商业银行使用发票计划,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发票发放到各商业网点,确保各银行网点发票的正常开具和使用。
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地方税收实行简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缴纳。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63号)中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境内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 的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今年以来,我省多次遭遇强降雨袭击,造成部分地区严重洪涝灾害。为了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努力夺取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全面胜利,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灾后恢复生产实际,现提出以下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若干税收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前,应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虽提请备案但未能获得主管国税(监管)机关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税收规章的规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合理划分行政强制、审批(许可)、征收、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管理权限。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江西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促使城市改造被拆迁居民及开发企业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现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现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请认真做好宣传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
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报验登记。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照规定要求建立征管档案,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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