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2009年省局印发了《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9]14号),对税务机关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延长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事项仍按赣地税发[2006]48号文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省局对2009年国际税收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国际税务科(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清缴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
2006年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的请示》(赣国税发[2006]42号),经省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此定额标准继续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要求,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同时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要加强对非居民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摸清税源状况,按项目建档,分项目管理。要建立非居民重点税源控管制度,对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监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拓宽申报渠道。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现财税库银联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缴税、银行代收等申报和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渠道。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对落实省局政策不到位,或违反规定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对规范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省局组织人员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各设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更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好地体现了“两个减负”的要求。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处)。
坚持地税工作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聚财兴赣、执法为民”的地税工作宗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作为衡量地税工作的重要标准,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做好对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下发的《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暂行办法的落实,加强国税人员的培训,强化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宣传,规范各项税收资料的备案登记,督促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现将《江西省进出口工作推进小组关于确定2009年全省重点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赣进出口办字[2009]2号)明确的2009年120家全省重点进出口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好各项鼓励出口政策和优化重点出口企业的服务措施,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服务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措施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215号)要求,落实出口退税服务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到出口企业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审核,随时办理出口退税。
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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